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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建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5.74吨 涉案人员被刑事立案并批捕

2024-09-05来源:江西环境编辑:伍群珍作者:

  案例一

  南昌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类)

  案情简介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于2023年11月21日到某机动车检测公司现场核实。检查时该公司工作人员正在对机动车进行检测,共有两条检测线,有3套废气分析设备(2套汽油废气分析仪,1套柴油废气分析仪)。其中,2套汽油废气分析仪(以下称1号和2号),1号和2号废气分析仪存在三通装置共享采样数据的现象,现场可见2号采样管线已掉落在地上,与废气分析仪处于断开状态,但2号管线接口连接的是1号接口,中间利用三通装置进行互通,导致1号采样数据传输给2号。

  经调取2023年11月21日1号、2号检验监控视频信息和废气检测室(环保操作间)的视频记录,发现检测员甘某某在21日下午13:25分进入2号分析仪后进行不明操作,甘某某承认是在分析仪后面用三通接管分别将1号和2号采样管线连接到废气分析仪上,以达到数据共享和稀释目的,直至执法人员到场后才停止违法行为。期间,共检测车辆4辆,并出具了在用车辆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12元。

  启示意义

  近年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重点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借助监控视频信息发现问题线索,结合现场检查情况、过程数据分析、视频监控进一步查证,及时收集违法证据,提高执法效率,精准打击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

  案例二

  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类)

  案情简介

  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其他合成纤维制造,是南昌市大气重点排污企业。2023年7月23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两条电纺车间生产线排放口配有两套VOCs自动监测设备。经查询自动监测设备原始记录发现,2023年7月1日15时至2023年7月2日14时,该企业国发平台显示自动监测数据为异常零值,查询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巡检记录及维修记录显示为工控机故障。但该企业在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期间,未按规定对生产时排放的VOCs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无原始监测记录,也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并按照频次开展手工监测,上报数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万元。

  启示意义

  自动监控是实时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重要手段,如果自动监控数据失真失实,可能导致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事实被掩盖,污染物对外环境造成破坏。排污单位应强化法律意识,压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环保管理工作,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可靠,不能一托了之。

  该案企业在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过程中,责任心不强、运维水平不足、对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了解不够是导致该案违法行为的主要原因。该案件的查处,对于规范企业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管理起到了引导作用,同时对运维行业也敲起了警钟。

  案例三

  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导致被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案(打击危险废物环境犯罪领域类)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31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派出的交叉帮扶执法检查组,在安义县帮扶检查时发现:安义县境内某村荒地上有倾倒的废活性炭、废油漆等危险废物。南昌市安义生态环境局及时进行了现场核查,通过现场一张带有产品名称和联系电话的包装膜,顺着线索摸排,精准固定了违法犯罪事实:2022年9月、2024年1月,辖区一家建材公司委托农用车司机将该公司产生的废油漆渣、污泥等危险废物,非法委托其处置了2次,并被农用车司机非法倾倒在该点位。为及时消除、减少非法倾倒的危废对周边土壤和水生态环境造成进一步的影响,南昌市安义生态环境局组织人员及时对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进行了回收,经称重确认,2次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共计5.74吨。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货车司机骆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导致危险废物被非法倾倒的环境违法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南昌市安义生态环境局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同步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案涉相关人员进行了刑事立案并批捕。

  为减少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涉事企业主动将倾倒点周边可能沾染了危险废物的土壤进行了清理回收,并按照危险废物的处置渠道依法进行了处置。通过省内权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专业分析,涉事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对案涉地块土壤生态环境造成了污染。该公司和倾倒者货车司机,共同承担并履行了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导致被非法倾倒造成的土壤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费用为42.20万元。

  启示意义

  一是充分发挥监督帮扶联动优势,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本案是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派出的交叉帮扶检查组发现的违法线索,全面开展执法监督帮扶,形成发现问题,处置问题、解决问题闭环,充分体现了实战练兵的成效。在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力量异常薄弱的情况下,及时发现被帮扶区域的环境违法问题。属地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认真核查现场,仅凭现场残留的一张包装膜精准锁定违法事实,有效提升了发现问题、查处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是巩固联动优势,形成工作合力。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关要求,生态环境、公安、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各司其职,相互支撑;为保障司法公正,共同对回收的危废(含沾染物)进行有效分拣称重过程进行监督,为后续犯罪情节和定罪量刑依据提供了精准的数据支撑。共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结合案涉企业和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况,将作为司法审判时重要情节进行考量。

  三是刑、赔有机结合,严厉打击涉危违法犯罪。在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的同时,移送公安并同步启动损害赔偿工作,实现一案双查,形成震慑。进一步压实了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增强和提升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达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坚持追根溯源、循线深挖,坚决斩断非法利益链条,严防环境风险。为今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倒逼企业及公民守法经营形成常态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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